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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標題 【2016新國會、新政局】:組閣權為何淪為「人球」?
發表日期 2016-01-26
作者 沈有忠

選後民進黨同時贏得總統與國會單獨過半,即使新國會2月1日就要上任,但總統卻要等到5月20日才就職。因此,這將近4個月的時間,組閣權反而像是「人球」一般,馬總統願意讓出,總統當選人蔡英文卻不願意提前組閣,昨天馬總統已經任命了新閣揆,但總統、國會、內閣的三角關係,在憲法中存在複雜的權責關係,終於在此時導致了「一部憲法、各自解讀」的窘境。

依據1997年的修憲,台灣進入了總統主導的半總統制。總統有了不需國會同意的行政院長任命權,但憲法本文中,行政院作為最高的行政機關,而內閣向國會負責的基本架構卻也同時存在。例如由行政院長進行施政報告;閣員有義務接受質詢;行政院也擁有法律提案、覆議權,國會甚至握有相同於議會內閣制下,不信任投票的權力設計。

就學理上而言,這些制度設計的原理,都指向行政院的運作,應以國會的信任為基礎。然而,在實際運作上,因為總統不受限制的行政院長任命權,甚至延伸解讀為免職權,而使內閣在過去將近20年的運作中,實際上就像是總統的幕僚機構,行政院長儼然成為總統的最高幕僚長。

從2000年至今,府會關係由選舉結果決定,歷經8年分立時期,也經過8年的一致政府。憲政運作仍舊存在府、院、會、黨四者之間權力不明的問題。顯見憲政問題並非單純由選舉結果可以自然化解,仍舊需要回到制度上降低權責不明的風險。目前制度上的困境,在於總統和國會分別具有對內閣課責的權力。總統表現在任命以及透過黨務系統的影響;國會則是表現在內閣的平常運作以及倒閣。儘管沒有成功實踐的經驗,倒閣權仍舊賦予國會對內閣最後解散的制度性權力。

換言之,內閣的組成正當性來自總統,運作與撤換則是總統與國會同時有要求其負責的權力。差別的是,總統的權力是透過實際運作的政治權力,而國會是透過明確規範的制度權力。總統享有的既然是實際運作的政治權力,就具有彈性,可放可收。而國會就制度而言,只有在政府運作和解散時有明確的權力,組閣階段依據實際經驗則是相對弱勢。

回到此次多數黨組閣爭議來看,於憲法學理、於政治現實,總統既然享有不受限制的權力,固然可以提出多數黨組閣的要求;但相對於國會多數而言,於憲法學理、於政治現實,卻沒有在政府組成階段承繼總統組閣權的義務。

究其根本,仍是在於內閣存在「雙向負責」的特性,以致於此次陷入看守階段時,即將卸任的總統與新產生的國會對於組閣產生「同時放棄」的窘境。若要徹底解決此一問題,或許可考慮檢討內閣雙向負責的憲法特性。只是現在一方面修憲門檻相當高,二方面憲政工程朝野政黨並無共識,短時間之內只能由掌權者與繼權者之間的妥協才能暫時獲得穩定。未來當修憲時刻再度出現,仍須透過重新檢討我國半總統制的憲法架構,才能在制度上根本降低權責混淆的問題。(作者為東海大學政治系副教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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